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属情况并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捐赠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