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理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二)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三)负责管理区内未委托专门管理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四)引导群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日常文化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