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