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虚假资料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涉及村庄建设禁止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