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协助、劝阻、监督、巡查等工作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