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

(三)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诺拆除其地上建筑物的协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原有住宅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宅安置或者补偿的;

(六)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