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新建住宅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权利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登记材料,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建设时相关规定的,可以由权利人提交符合建房时登记要求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