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新建住宅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权利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登记材料,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建设时相关规定的,可以由权利人提交符合建房时登记要求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