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建筑风貌、安全质量标准等进行施工。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村民建设住宅鼓励选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推广的免费住房建设设计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