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交通物流、供水、消防、绿化、公共照明、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综合提升田、水、路、林、山风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