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交通物流、供水、消防、绿化、公共照明、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综合提升田、水、路、林、山风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