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文化特色、民风民俗等要素,保护历史文化遗迹、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等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尊重传统村落格局,保留田园风貌。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