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原有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建、改造。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