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任期内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项报告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