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