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总图、近期建设项目表和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等村庄规划基本成果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供村民免费查阅咨询。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