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