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