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暂时不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