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建设车辆冲洗平台,临近道路侧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措施。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经营性露天物料堆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