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保护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矿、取土、开垦林地;

(二)擅自采砂、填埋水体;

(三)擅自筑坝围堤;

(四)投肥养鱼;

(五)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六)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