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在保护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矿、取土、开垦林地;(二)擅自采砂、填埋水体;(三)擅自筑坝围堤;(四)投肥养鱼;(五)直接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六)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