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和病死畜禽的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水源。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