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