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