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户、登记和防疫第八条有效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养犬人还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扣留犬只并送动物诊疗等机构进行观察,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