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不得以犬只不咬人等为由放任犬只近距离接触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二)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