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养犬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