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开展养犬自治管理、物业管理。

接到违法养犬行为举报、投诉较多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牵头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开展整治。鼓励业主、志愿者等参与整治。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