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新闻媒体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宣传、劝导、监督、自治管理等方式 总则配合、支持城市养犬管理。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