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