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危险犬只包括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