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