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城市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超养犬只。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