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怀抱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