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禁养禁入和禁止经营第十五条有效不得擅自占用广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