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禁养禁入和禁止经营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文物和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场所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