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户、登记和防疫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对犬只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做好病犬隔离等其他防疫工作。犬只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疫苗说明书对免疫时间要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