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九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