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并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建设住宅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