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宅:(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宅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