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处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其他违法行为。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