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未免费提供住宅建设定位放线服务的;
(四)未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五)未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巡查制度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