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