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民住宅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村民提供住宅建设审批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就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违法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责令村民履行承诺,自行拆除旧住宅。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