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设住宅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并答复举报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