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资格、批准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要求、责任追究等知识宣传教育,指导村民依法建设住宅。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