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时将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情况报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