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时将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情况报区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