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供电等单位为村民住宅建设施工现场办理水、电等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住宅的村民出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住宅的文件;村民不出示批准文件的,不得为其办理手续或者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