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