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