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宅:

(一)具备立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要建设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