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